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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風濕性關節炎--診斷標準
(1)美國風濕病學會1987年修訂的RA分類標準 如下≥4條並排除其他關節炎可以確診RA。①晨僵至少1小時(≥6周)。②3個或3個以上的關節受累(≥6周)。③手關節(腕、MCP或PIP關節)受累(≥6周)。④對稱性關節炎(≥6周)。⑤有類風濕皮下結節。⑥X線片改變。⑦血清類風濕因子陽性。
(2)2010年ACR/EULAR關於RA新的分類標準 總得分6分以上可確診RA。
關節受累 得分 血清學 得分
(0~5分)(至少需要1條) (0~3分)
1個大關節 0 RF和ACPA均陰性 0
2~10個大關節 1 RF和/或ACPA低滴度陽性 2
1~3個小關節(伴或不伴大關節受累) 2 RF和/或ACPA高滴度(超過正常值3倍以上)陽性 3
4~10個小關節(伴或不伴大關節受累) 3
>10個關節(至少一個小關節受累)ZA 5
急性時相反應物(至少需要1條) 得分
(0~1分)
症狀持續時間 得分
(0~1分)
CRP和ESR均正常 0 <6周 0
CRP或ESR增高 1 ≥6周 1
(3)2012年早期RA(ERA)分類診斷標準
2012年早期RA(ERA)分類診斷標準:
1)晨僵≥30分鍾;
2)大於3個關節區的關節炎;
3)手關節炎;
4)類風濕因子(RF)陽性;
5)抗CCP抗體陽性。
14個關節區包括:雙側肘、腕、掌指、近端指間、膝、踝和蹠趾關節;
≥3條可診斷RA。敏感性84.4%,特異性90.6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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